您的位置首页 >> 公告栏 >> 正文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6-20 20:09:40

一起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案件的调查处理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卫生计生行政执法

案例报送单位:酒泉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供稿:酒泉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陈平

审稿:(逐级)

二、案例正文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3日,酒泉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接到市疾控中心报告, 11月14日采集的酒泉市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的2份末梢水硫酸盐检测值为474mg/L和290mg/L,结果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标准限值:硫酸盐≤250mg/L)规定限值,其余指标符合标准。酒泉市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属城市自建集中式供水企业,日供水量约12000m3,供水人口约2万人。

水源采自肃州区洪水河河水,为地表水,经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等一般水质处理工艺后,供给酒泉市区部分企业和居民小区生产生活使用。

(二)调查处理

接到报告后,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立即立案,由所长带领监督员赶赴酒泉市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调查,对水源水库、制水工艺、饮水消毒和自检情况进行了检查,初步评估饮用水中硫酸盐超标为水源水引起,其所具有的一般水处理工艺对硫酸盐等理化指标和毒理指标不具备处理能力。针对现况,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1、要求酒泉市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采取措施,降低饮用水中硫酸盐含量,保证供应的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2、加强自检,将硫酸盐指标纳入自检项目,购置硫酸盐快检设备,每日对水源水和出厂水中硫酸盐指标进行检测。12月1日,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与市疾控中心配合,采集酒泉市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厂水、水源水库水和2份末梢水,经检测,硫酸盐含量为335mg/L、279 mg/L、285 mg/L、290 mg/L,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限值。

(三)法律分析

依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活饮用水检验报告、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检验结果告知书、卫生机构监测报告接受登记、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酒泉城区饮用水监测计划、酒泉市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1月份出厂水分析检验报表等证据,证实酒泉市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和《甘肃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超标的,处以1000至2000元罚款;消毒剂指标超标的,处以2000至3000元的罚款”的规定,要求酒泉市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进,并给予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小康社会和健康中国的建设,生活饮用水越来越受到政府和居民的重视,对水质卫生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相应地卫生监督执法的责任越来越重,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供应生活饮用水案件也成为卫生监督执法的日常工作。本案执行,重点放在了饮用水不符合标准改进的措施上,在罚款得到执行后,执法人员一直紧盯供水单位的整改进度,多次督促。硫酸盐等理化物的超标通常采用反渗透、膜过滤等深度处理工艺去除,本案中硫酸盐的超标,经过科学评估,针对当地水文地理特点,选择调整生产工艺流程,预留夏秋季低浓度硫酸盐的源水,与冬春季高浓度硫酸盐的源水混合,降低供水中的硫酸盐浓度,既经济又简便,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