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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上半年全市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层级稽查情况通报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8-07-17 18:26:13

酒卫监发〔2018〕78号            签发人:谢忠斌

酒泉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关于2018年上半年全市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层级稽查情况通报的报告

市卫计委:

现将《2018年上半年全市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层级稽查情况通报》上报,请审阅。

酒泉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2018年6月11日     

酒泉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2018年6月11日印

2018年上半年全市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

层级稽查情况通报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纠正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违法行为,提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质量,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2018年5月7日至21日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对全市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了层级稽查,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公共场所稽查情况

本次公共场所层级稽查针对公共场所中数量多、规模小、卫生管理存在问题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中小型住宿和美容美发场所,稽查内容延伸至经营场所抽查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和专间(专区)设置(如清洗消毒间)等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理念和要求,共随机抽查经营单位61户,其中住宿场所31户,美容美发场所30户。市级督办共立案件37件,违法行为发生率60.66%,

较2017年同期稽查下降约10个百分点(排除2018年新增要求卫生检测的因素,同期降低约20个百分点),建议罚款合计最高8.4万元,其中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行为检查发现2起,建议罚款1.15万,较2017年同期稽查减少一起;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检查发现23起,建议罚款4.6万元,较2017年同期稽查减少6起;2017年度对公共场所未按照要求进行卫生检测的检查发现6起,建议罚款1.2万元;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检查发现4起,建议罚款0.4万元,较2017年同期稽查减少20起。通过本次层级稽查,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有力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经营单位加大卫生设施投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服务行为,推动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生活饮用水稽查情况

本次稽查采取随机抽查方法,抽查覆盖不同水源类型的乡镇、村组的农村供水单位及城市集中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实地查看供水卫生状况。共随机抽检供水单位45家,其中农村供水单位36家,城镇供水单位7家,二次供水单位2家。检查的36家农村供水单位中,5家供水单位发放了卫生许可证的,发证率13.89%,其余供水单位由于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关于卫生管理相关规定不予发证;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上岗的11家,持证上岗率30.56%;制订卫生安全制度,并在供水泵房张贴的19家,占比52.78%;定期对水源卫生防护、制水工艺和供水设施进行卫生安全巡查的35家,占比97.22%;卫生安全巡查记录齐全的3家,占比8.33%;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未发现有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及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理的现象;井口封闭,有防止灰尘、异物进入措施的20家,占比55.55%;井口周围无积水,环境整洁,无杂物的9家,占比25%;25家设置井房,井房内环境整洁、无杂物8家,占比32%,井房门口有防鼠板及构筑物的2家,占比8%;供水单位生产区及其外围30m范围内未发现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及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24家供水单位有清水池,清水池检修口加盖加锁能够防止灰尘和异物进入的12家,占比50%清水池检修口盖板无锈迹的9家,占比37.5%,清水池通气管口加网罩能够防止蚊虫进入的5家,占比20.83%;配备饮用水消毒设施的22家,占比61.11%,其中6家采用紫外线消毒,16家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消毒设施能够正常运转的仅4家,占比18.18%。抽查的7家城市市政供水单位,玉门市正源水厂新改建后,使用的纳滤膜过滤、二氧化氯消毒设备均未索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已被立为市级督办案件,其余检查的市政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项督查情况

本次专项督查过程中,对7个县(市、区)卫生监督人员进行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知识和法规方面的全员培训,共举办培训班7场次,培训人员60名,讲授课时14小时,通过扎扎实实地全员培训,使全市卫生监督员初步了解和掌握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基本知识和卫生规范等相关法规要求,消除了县级卫生监督人员对此项监督工作知识的空白,为下一步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执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按照市卫计委《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酒卫发〔2018〕153号)文件要求,在对

各县(市、区)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督查中,各地均按照文件要求开展自查和清理辖区现行集中空调卫生监管相关规定和要求,取消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和对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的要求。认真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2012)及其第1号修改单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现行的规范。

四、全市美容美发场所专项整治

专项整治方案下发后,截止本次稽查时止,除金塔县、肃北县外,各县(市、区)均组织召开了动员部署大会,组织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学习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明确整治要求和自纠时限,切实落实经营单位负责人是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引导美容美发经营单位进一步加大投入,配置消毒设施设备和足够数量的公共用品用具,规范开展美容美发服务,为顾客提供卫生安全的服务环境。全市约1000余家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参加培训部署大会,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联合敦煌市卫生计生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在敦煌市召开了市、县(市)动员部署大会,会议还邀请酒泉市和敦煌市部分政协委员参加。目前,各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对照整治方案要求,正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五、存在问题

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茶杯、漱口杯、床单、被套、枕套等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等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挪作他用的情况较多。抽查的61家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共有23家存在顾客用品用具清洗不洁、不消毒、在客房清洁、消毒间未专用或停止使用、美发工具和美容工具不消毒等情况,

占比37.7%,占督办案件查处的47条违法行为的48.94%。

2、部分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对卫生检测认识不清、重视不够,未能按照规定每年对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3、农村饮用水普遍不消毒。抽查的36家农村供水单位,除1家消毒设施间断运行,不定期对饮用水消毒外,其余单位均未对饮用水进行消毒,是目前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存在的最大隐患。在部分人饮工程建设中,配备了饮用水消毒设施,但由于运行成本、卫生安全意识、损坏维修不力等原因,均没有运行,致使饮用水消毒措施落空。

4、个别村组自备水源井供水卫生安全隐患较突出。抽查的肃州区黄泥堡乡新湖三组供水站,水塔留有供水管口,上接软管,供就近村民随意取水,且塔房内有大量空农药瓶,疑似直接在水塔旁配制。肃州区三墩镇仰沟村供水站,取水井设在农户家养羊的后院里,牲畜粪便随处可见,环境卫生脏乱差。玉门市六墩乡昌盛村供水站,取水井管道破损后不及时维修,任使从破损管口流出的水倒流回取水井,污染水源。

5、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薄弱。部分供水单位供管水人员偶尔巡视,对卫生安全巡查的目的和内容不清,部分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薄弱,卫生安全意识淡薄,无卫生管理概念,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落空。

6、敦煌市、肃北县部分乡镇协管对辖区农村供水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定期检查,农村生活饮用水协管内容不清楚,卫生监督协管存在空白,协管工作不力。

六、要求

1、本次层级稽查建议立案查处的案件,要在2018年8月24日前查办结案,并将查办结果上报市局。

2、对本次稽查发现的问题,在今后的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要认真落实,积极加以整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要把顾客用品用具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始终作为监督重点,指导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规范操作,保证消毒质量;要加大力度督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每年进行卫生检测,把卫生检测结果作为科学评价场所卫生质量的主要手段,使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加大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使其依法运行。各地在实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中,要高度重视农村饮用水卫生管理,切实发挥乡镇监督协管员的作用,督促指导协管员定期开展巡查,对发现的卫生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部门、乡镇政府通报。

附:2018年全市公共场所层级稽查督办案件汇总表